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吳許貴子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被告 李聯鴻 之繼承人(年籍資料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一至三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上占用如附表所示面積之地上物拆除並回復原狀,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原告聲明四、五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占用土地面積(平方公尺)訴訟價額1臺南市○○區○○段00號16,700元10167,000元2臺南市○○區○○段000號16,700元10167,000元3臺南市○○區○○段000號16,700元10167,000元合計5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