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定緯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104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關於「尚未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執行完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關於「尚未履行」之記載,顯屬誤載,而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