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燕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3,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蔣得忠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