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債權人 王沛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婕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婕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終止本借貸契約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04年9月8日所提出Facebook 葛瑞絲 照片及與葛瑞絲之對話記錄難以認定即為債務人許婕綸本人;又所提存證信函亦未提及有終止借貸契約之意,是債權人未合法終止借貸契約難謂符合借據第6條第3、4款喪失期限利益之情形,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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