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劉其發 被告 柯文財
柯進春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04年4月22日具狀所報,乃欲通行被告所○○○區○○段○○○○○○號土地,通行面積約10平方公尺,原告並表示其所有同區段347地號土地,並未因通行而增加價額,是爰依原告主張以原告欲通行之面積乘以通行土地之最新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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