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蔡旻佳 被告NGUYENVANSON(中文名: 阮文山 )
住○○市○○區○○路○○○巷00號(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6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