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上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惠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1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淑媛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以107年度易字第460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給付相當金額之賠償及法定遲延利息,暨准予假執行之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文章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