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134號債權人畫世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勇 債務人 林千穗 債務人 劉淙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號5樓、新北市○○區○○○路○○○號5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依債務人林千穗及債務人劉淙桂之管理費請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分別繳納新臺幣伍佰元之裁判費,本件聲請時僅納其中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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