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上訴人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訴訟代理人 李東海
林智群 律師被上訴人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楠 原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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