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上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佳惠 被上訴人 邱癸勻 (原名 邱揆勻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5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書狀記載:被上訴人邱癸勻交付帳戶予詐欺集團,無法提出其未受惠之證據,證人於原審否認有收受被上訴人交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而上訴人賴佳惠2次匯款35萬元至被上訴人之帳戶證據屬實,原審判決被告刑事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難以接受等語。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幫助詐欺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邱癸勻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上訴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