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一八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十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中市○區○○路二段一一七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