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律師被告丙○○
乙○○丁○○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五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