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09號原告甲○○○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備位聲明第二項均係本於代位及物權請求權請求,性質上屬於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上開規定意旨,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系爭不動產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縣○○鄉○○○街○○號建物,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