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通緝中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執聲字第
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