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雅貞 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168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朱瑞娟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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