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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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執行中,現借提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日起羈押。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已坦承部分販賣毒品之犯行,並經證人 李志宏 、同案被告甲○○指述明確,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核其所犯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羈押3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