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健平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健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賴健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附表:受刑人賴健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5日│100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速偵字第4767號│年度撤緩偵字第6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282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5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5日│101年3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282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5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5日│101年4月23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14901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20│││(已執畢)│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