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乙○○與板橋磚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續行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七六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本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六號乙○○與板橋磚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板橋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乙○○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經板橋地院裁定駁回。乙○○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有理由,將板橋地院裁定予以廢棄。查再抗告人並非上開原法院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其對原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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