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強制出讓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03號聲請人 福懋 首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騰元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謝政宏 間請求強制出讓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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