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99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2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於就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30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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