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69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2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28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16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2月6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郵政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本件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林麗玲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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