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