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三號
聲請人宏翔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立大農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F0~T32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九百元││├────────┴───────────┴─────────────┤│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合計為一萬零九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