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小字第3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被 告 李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
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
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
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
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5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見起
訴狀上載本院收狀章戳),然被告已於108年11月25日死亡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
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
之事項,原告對本件被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