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949號債權人 石述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顯融林靜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租賃契約影本。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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