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948號債權人 何苡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振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於98年4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