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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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即被告瑞斯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芳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扣押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瑞斯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斯嵙公司),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以函文通令金融機構扣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編號ꆼ至ꆼ所示之帳戶內所有存款,惟聲請人前向上游廠商所收取之保證金均存於前開帳戶內,且現因聲請人欲將其非法棄置及掩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現場即高雄市路○區○○段○○○○○○號土地回復原狀,其回復原狀之金額龐大,亟需上述存款以支付相關費用,爰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之前揭扣押命令,並請求准予發還附表編號ꆼ至ꆼ帳戶內之存款予聲請人,以利聲請人返還各上游廠商保證金及將現場回復原狀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定有明文。次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1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檢察官命令就特定財產(含債權)為扣押、禁止處分之情形,因同為國家機關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藉強制力暫時限制人民就特定財產權為處分之行為,且造成暫時剝奪人民行使特定財產權之結果,應有類推適用該規定,賦予人民聲請發還之權利,至其發還方式則需視該被扣押財產之型態而定;復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係指非可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8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
1年度偵字第5779號;102年度偵字第237、238、280、
315、3333、4234、4185、4186、4536、6971、718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審理中。而附表所示之財產,分別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同年月28日,以雲檢惠地102年偵4186字第20599、20600、21487號函文於該署所認定之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範圍予以扣押乙情,有上開函文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102年8月22日斗六密字第00179號函、雲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5-
147頁、第149-150頁)。則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存款,依檢察官核發之扣押命令意旨,認係不法所得,屬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得沒收之物」而予以扣押;因本案目前仍在審理中,尚未審結,自無法完全排除上開帳戶與本案存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況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亦請本院以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為由,聲請沒收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存款(見起訴書第85頁、第108-109頁【附表四:瑞斯嵙公司部分之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127、137】、第112頁【附表五:
不法所得查扣金額之編號6】);從而,本院勢必審酌該等帳戶內之存款是否為依法應沒收之物,甚而對之宣告沒收,故為日後審理需要,在未經全部判決確定或確認無留存必要前,自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或解除扣押命令。綜上,聲請人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之前揭扣押命令,並請求准予發還上開帳戶內之存款,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附表:】┌──┬────────┬────────────┬───────────┬───────┐│編號│遭扣押之財產│戶名│檢方予以扣押之函文字號│金額(新臺幣)│├──┼────────┼────────────┼───────────┼───────┤│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瑞斯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455,784元│││斗六分行帳號:66││102年8月19日雲檢惠地││││0-00-00000-0號帳││102年偵4186字第20600││││戶││號函││││││││├──┼────────┼────────────┼───────────┼───────┤│ꆼ│彰化商業銀行斗六│瑞斯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5,800,537元│││分行帳號:6100-0││102年8月19日雲檢惠地││││0-00000-0-00號帳││102年偵4186字第20599││││戶││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28日雲││││││檢惠地102年偵4186字第││││││214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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