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徐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瑩珍於民國102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77,425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07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3日止累計130,436元正未給付,其中126,081元為本金;3,755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瑩珍於民國102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07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3日止累計154,891元正未給付,其中146,654元為本金;6,953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瑩珍於民國103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06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3日止累計130,572元正未給付,其中128,564元為本金;2,0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26,081元│104年6月24日起│14.12%│無│無││││至清償日止││││├─┼────────┼─────────┼────┼─────────┼────┤│2│146,654元│104年6月24日起│16.12%│無│無││││至清償日止││││├─┼────────┼─────────┼────┼─────────┼────┤│3│128,564元│104年6月24日起│16.12%│無│無││││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