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22號上訴人乙○○
丙○○甲○○被上訴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上訴人乙○○、丙○○部分核定為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03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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