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告乙○○
甲○○丙○○共同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小凡 律師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自民國97年11月25日起至原告三人成年時止,按月給付原告每人每月各新台幣(下同)5千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如下:「㈠乙○○為00年00月00日生,自97年11月25日至成年時止,計1年8月又(7+18)/30日,以每月5千元計算,金額計104,167元。㈡甲○○為00年00月00日生,自97年11月25日至成年時止,計5年6月又(7+16)/30日,金額計383,833元。㈢丙○○為00年00月00日生,自97年11月25日至成年時止,計7年3月又(7+2)/30日,金額計436,500元。」是總計其數額為92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13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