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依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通知其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放務帳戶還款繳息明細單(金額與請求不符)並請債權人更正利息之金額(僅本金始可請求利息),該通知已於97年1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釋明之責,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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