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文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