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32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30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2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95年1月23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內即97年7月25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2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8年1月5日確定。受刑人顯非偶蹈法網或對其前所犯有所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惟查,本件受刑人甲○○已於97年10月14日死亡,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已無從執行刑罰,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