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74號
原 告 李昆 縱
被 告 李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1,492元,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
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