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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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 告 陳美鳳
林曉玲
當事人間撤銷變更要保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