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劉建忠
被   告  吳禎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A部分面積約為4平
  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查系爭土地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400元,有土地登
  記謄本在卷可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600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400元/平方公尺×4平方公尺=
  1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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