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昱成 (原名 劉香島 )間聲請給付電信費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昱成(原名劉香島,以下簡稱
相對人)積欠電信業者電信費經數次催索皆未清償,現由聲
請人受讓此債權,因與相對人有協商洽談之餘地,且逕行起
訴亦有過於耗費司法資源之虞,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向其戶籍址即聲請人調解聲請狀所載地
址送達之調解通知書被以查無此人為由退件,有戶籍資料及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有應為公示送達之必要,
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405條第1、2項、第406條第1
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