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79號
原 告 柯盈州 (原名 柯冠宇 )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