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秩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194號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戴嘉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5月25日航警北分偵字第11000039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嘉銘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5月14日上午11時3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松山機場國際線2樓(出境公務門)。

㈢行為:被移送人冒用 馮瑋卿 之臺北松山機場4號通行工作證(證號:T200958)欲進入臺北松山機場2樓出境公務門管制區內施工受檢時,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馮瑋卿、 吳委倫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查獲現場影像擷取照片5張、位置示意圖張、馮瑋卿之臺北松山機場4號通行工作證(證號:T200958)影本1份。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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