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起訴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因未敘述上訴理由,且遲至上訴期間屆滿日(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送達被告住所,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居所所在地之安順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為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說明,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