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邱智群
相 對 人 陳冠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州間給付袋地通行費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
相對人應每月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之規定,應為120,00
0元(計算式:1,000×12×10=120,000),故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