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邱智群
相 對 人  陳冠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州間給付袋地通行費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
  相對人應每月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之規定,應為120,00
  0元(計算式:1,000×12×10=120,000),故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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