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秀環 │永豐銀行三│96年4月30日│24,900元│0000000│││││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