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1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96年重訴字第151號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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