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15日晚間│95年11月25日0時│││某時許│34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116號│字第33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96年度簡字第3548││事實審││95號│號││├────┼────────┼────────┤││判決日期│96年5月10日│96年6月4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6年5月10日│96年6月25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日,如易科罰金以│││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5950號│字第7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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