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編號1之罪並與編號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6條│├────────┼────────────┼────────────┤│犯罪日期│93年10月12日│88年6月間│├───┬────┼────────────┼────────────┤│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案號│95年度偵緝字第2431號│88年度偵字第4162號、89年││度│││度偵字第273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4000號│92年度上訴字第18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15日│92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4000號│95年度台上字第5582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2日│95年10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伍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