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裁定收押。茲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審理終結,被告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自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執己字第一一二二九號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上開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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