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告 何松根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森淞實業有限公司、及 劉人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