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9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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