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違反保護令,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2月19日90年度訴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甫於91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其係甲○○○之子,
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於95年7月3日,在桃園縣○○鄉○○○街○號2樓住處,無故以腳踹、拿滅蚊液噴及持鐵棍毆打之方式對甲○○○實施家庭暴力;嗣於同年8月14日又動手毆打甲○○○,造成甲○○○手臂瘀傷及行走不便。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14條第1項第
1、2、3、4款之規定,以96年8月17日96年度家護字第
845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命乙○○㈠不得對被害人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㈡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㈢乙○○應於96年9月20日前遷出甲○○○位於桃園縣○○鄉○○○街○號2樓住所;㈣乙○○應至少遠離甲○○○上開住所100公尺;㈤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於96年9月上旬收受系爭保護令後,竟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96年9月21日進入甲○○○之上開住所,而違反前述通常保護令,旋為甲○○○警逮捕,始查悉上情。案經甲○○○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曾於右揭時地,進入其母親甲○○○位於桃園縣○○鄉○○○街○號2樓住所,惟矢口否認涉有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是因為其母親甲○○○有話要問伊,伊才回去的云云。經查:⑴被告與告訴人甲○○○為母子關係,告訴人前因遭受被告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經本院以96年度家護第84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被告㈠不得對被害人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㈡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㈢乙○○應於96年9月20日前遷出甲○○○位於桃園縣○○鄉○○○街○號2樓住所;㈣乙○○應至少遠離甲○○○上開住所10
0公尺;㈤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而被告已於96年9月初收受該民事通常保護令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偵查卷第7、18頁),並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影附卷可參。⑵被告雖以前情置辯。惟查:被告對於為何返回其母親上址住處,先於偵查中供稱:因為我要回去拿我女兒的漫畫書跟玩具云云(偵查卷第18頁),嗣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因為我母親甲○○○有話要問我,所以我才回去云云(本院96年12月24日訊問筆錄)。顯見被告對於為何返回告訴人上址住處原因,所述前後不一,自難遽信。再者,告訴人於警詢時亦指稱:「(警方經你報案後於何時何地查獲你兒子乙○○違反保護令?)於96年年9月21日12時許在桃園縣○○鄉○○○街○號2樓,發現我兒子乙○○違反保護令位搬離該址。」等情明確(偵查卷第8頁),而告訴人係被告之母,乃人倫至親,苟被告無上揭違反保護令情節,告訴人當無構詞誣指被告之必要。是被告既早已知悉保護令之內容為何未遵守,而作出保護令所禁止行為,顯見被告有違反保護令之故意甚明。綜述,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暴法第14條第1項所為遷出住居所與遠離住居所之裁定,犯同法第61條第3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雖以一行為違反同一民事通常保護令所禁止之數款規定,惟按家暴法第61條所列各款規定,僅行為態樣有所不同,所犯仍屬相同之罪名,被告以一行為為之,自應論以單純一罪。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及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本次違反保護令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案發時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為母子、且告訴人即被告之母表示因被告已知悔改,願意原諒被告,被告犯後之態度及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就被告上開犯行,求處有期徒刑4月,惟本院審酌全案情節,及被告已向其母親即告訴人表示悔悟,而告訴人表示願原諒被告,有告訴人及被告陳報狀在卷可按,認量處如主文所事之刑為適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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