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海商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字第28號原告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保險字第一五九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負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本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應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9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詹玗璇